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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焊作业警示教育案例

电气焊作业属于动火作业,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违规作业人员还会被依法惩处。为以案释法,现通报近年来我市3起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企业和从业者引以为鉴,加强防范,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
案例一
2023年5月26日,长春某在建工地发生火灾,起火原因系电焊工尹某某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焊渣掉落后引燃下方墙面挤塑板所致。

经调查处理,住建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吉林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长春市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处35万元和5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张某某处5万元罚款。消防部门对施工单位吉林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处0.5万元罚款。
长春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违规电气焊作业人员尹某某处十日行政拘留;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张某某、安全员杜某分别处500元罚款。
案例二
2023年5月25日,长春市绿园区电气焊作业联合执法检查组发现辖区内某铁艺加工点存在无证电气焊作业的违法行为,联合执法检查组责令该铁艺加工点进行停业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绿园区公安分局对违规作业人员李某某处500元罚款。

案例三
2023年5月24日,长春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辖区内长春市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任某、王某某和某经贸有限公司郭某某存在无证电气焊作业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以上两家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朝阳区应急局分别依法对以上两户企业处5万元罚款。
朝阳区公安局富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任某、王某某、郭某某三人分别处500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来源:综合整理
初审:吴绍阳
复审:单鹏飞
终审:侯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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